(一)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初级加工企业建设。对全省重点用膜地区已建成的,采用先进风选、清洗、粉碎、压块、打包、造粒工艺和设备,年生产再生颗粒200吨以上的废旧农膜回收初级加工企业,通过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设备投资补助,并每年根据其废旧农膜回收加工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二)扶持废旧农膜回收深加工企业建设。对年回收加工能力在2000吨以上的废旧农膜回收深加工企业,给予技术改造和产能扩充项目的贷款贴息,并鼓励其在重点用膜地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初级加工点,依照废旧农膜回收初级加工企业扶持办法实行以奖代补。
(三)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主要支持新型环保型农膜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推广;废旧农膜回收加工机械设备、生产工艺、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推广;废旧农膜残留例行监测和回收利用效果评价;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示范区建设以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
第五条 各环节的具体扶持资金额度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根据全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内统筹使用。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农膜回收初级加工企业的一次性设备投资补助标准为5万元;并依据其废旧农膜回收加工量,以100吨(折纯量)为基础,每增加1吨奖励100元。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农膜回收深加工企业的贷款贴息,原则上限于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1年(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比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八条 废旧农膜回收初级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补助项目由县(市、区)农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市(州)农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申请。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组织考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上报资金申请的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二)废旧农膜回收初级加工企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县(市、区)农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