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基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可采用注浆方法进行加固;
(2)当房屋采用条型基础并需提高建筑物的基础承载力时,可以采用增大基础底面积的方法(即基础加大截面加固);
(3)承重的泥砖构造砖墙(含清水墙)、柱的裂缝宽度不大于1mm时,可剥除墙、柱表面抹灰层(批挡层),采用水泥砂浆或钢筋网砂浆面层等方式加固;
(4)对承载力不足或高厚比不满足要求的墙体,可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即面层法);
(5)对承载力严重不足的墙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即板墙法);
(6)对存在裂缝的墙体,加固时应先对墙体裂缝采用表面封闭或压力灌浆方法进行处理。
3.混凝土结构房屋
(1)采用天然地基的房屋,原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的加固方法。此外,对于地质条件差,存在淤泥软弱下卧层的地质环境,可在原有基础上新增锚杆静压桩,提高基础承载力。
(2)采用桩基础的房屋,原结构桩基础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增加锚杆静压桩的方法进行加固;原结构桩承台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向上加高承台的方法进行加固。
(3)框架柱根据其受损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承载力状况,可采用加大截面法和外粘型钢法进行加固。
(4)梁根据其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抗弯承载力要求,可采用加大截面法、粘贴钢板(碳纤维布)法加固。
(5)板根据其受损的实际情况以及抗弯承载力需提高的幅度,可采用新增板面叠合层法(即楼板加大截面)、粘贴钢板(碳纤维布)法进行加固。
(6)加固存在裂缝的构件时,宽度小于0.2mm的裂缝可进行裂缝表面封闭处理,宽度不小于0.2mm的裂缝可进行压力灌浆处理。
4.木屋架、檩条因腐朽、受潮、虫蛀、水泡等原因引起严重变形的,对受损较严重的构件可采取局部更换、粘贴钢板或木板等措施补强。
5.不影响房屋安全、但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门窗等非受力构件出现损坏,可直接拆除更换。
6.对房屋局部采取支撑加固的,应合理设置支撑点位置,保证结构安全。
三、房屋重建
(一)重建范围
1.汛期城乡水浸区域已倒塌房屋;
2.对排查结论为“建议委托鉴定,报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是否拆除重建”的房屋,应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业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鉴定、评估,确定应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