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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汛期水浸区域损坏房屋加固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汛期水浸区域损坏房屋加固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建科函[2010]2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救灾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浸区域损坏房屋加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汛期水浸区域损坏房屋加固、重建工作,以“保证房屋建设质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房屋加固

  (一)加固范围为经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排查,列为汛期水浸区域损坏,加固后可继续使用的学校、医院及相关民宅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排查结论为“部分拆除修复后使用”或“支撑加固后使用”的房屋,业主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鉴定、评估,合理确定拆除的部分及加固方式,并满足以下要求:

  1.结合房屋的不同结构类型,以及受损部位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出拆除或加固方案;

  2.拆除修复和加固工作应结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

  3.加固设计应紧密结合各市县实际,选用科学、合理、适用的方案与施工方法;

  4.学校、医院及农村房屋的加固,应由专业施工队伍和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作业人员实施;

  5.新增构件或部件应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应粘结牢靠,并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

  6.拆除和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明确相应的临时性保证安全措施。

  (三)根据房屋的实际受损情况,加固后可继续使用的,可选用以下处理方式:

  1.房屋周边水泥地面、室外台阶、阳台出现裂缝、开裂的,可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灌注、环氧树脂胶泥补缝或对裂缝填平等处理方式,开裂严重的阳台应考虑拆除、重新夯实地基后予以修复。

  2. 砌体结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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