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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450号)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10〕139号)收悉。鉴于海口市规划信息资料服务中心试行《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7〕542号)规定标准期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口市城市规划信息资料服务中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提供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取技术服务费,其标准为:
  (一)规划报建方案技术论证费: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元收取;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7元收取。
  (二)管线工程规划技术论证按每米 1元收取。
  (三)规划咨询服务费:口头咨询每小时不超过50元;书面咨询每宗不超过500元,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中小学校教育用房、托儿所和幼儿园用房以及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免收规划报建方案技术论证费,只收取技术资料费100元。
  (五)大学、中专学校教育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规划报建方案技术论证费。
  二、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书,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分解项目收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服务费,严禁借助报规审批等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我局审批。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7〕542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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