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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三亚市经济适用房价格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三亚市经济适用房价格问题的批复
(琼价费管[2010]447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差价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10〕2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31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作价原则制定经济适用房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即可。分割零售单套住房,由开发商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考虑到经济适用房适用于特殊群体,建议你局在指导开发商制定具体分割零售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时,计算差价(率)、朝向差价(率)不宜过高,避免单套住房价差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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