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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三亚市同心家园三期工程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三亚市同心家园三期工程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批复
(琼价费管[2010]438号)


三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同心家园”三期工程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10〕2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适当优惠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86号)规定,对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自2010年6月20日起执行。
  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同心家园”三期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已于2010年6月20日前签订了合同,应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得违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相关规定。6月20日后发生的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琼价费管〔2010〕28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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