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费管[2010]433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陵发改〔2010〕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规定:
1.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2.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二、你县开发企业和土地部门签订用地协议书时,按8万元/亩征收的费用和开发企业对自身开发区域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应按琼价费管〔2010〕99号文件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