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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注:1.部分公共机构因性质或其它方面的原因,无法对其某些认定内容进行认定,将视具体情况酌情评分。

  2.在认定细则内容栏中若无此项认定内容的按满分计,不增减分值。

  附件2
  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申请表

公共机构名  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及节能成果简介

 

区县(市级部门主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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