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人员能源消耗经济责任制;
3.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实施;
4.制定节能奖罚制度,节奖超罚,奖罚兑现。
(四)努力推行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术改造。
1.制定了节能技术进步规划和计划,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改;
2.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节能篇(章)”;
3.了解国家淘汰落后产品、设备的政策,制定了淘汰更新计划并实施。
(五)多形式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制定重点能耗设备操作规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经常性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单位内各级人员了解《节能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节能规定;
3.定期组织能源管理、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参加节能知识培训;
4.对重点耗能设备制定了操作规程。
(六)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全面建立了节能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三、申报办法
自愿参加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共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材料。
1.公共机构申请报告;
2.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申请表;
3.公共机构在节能降耗方面的证明材料(含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初审。
1.市级公共机构直接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区县公共机构报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审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公共机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实施动态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将不定期开展抽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保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