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川机管发〔2010〕7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通过创建活动引导全市公共机构树立节能理念,逐步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自觉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2010年底前,建成3-5个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十二五”期间,建成100个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创建标准
凡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连续两年人均能耗和单位面积能耗节约均超过5%的全市各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可申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一)全面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1.成立节能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节能部门,建立节能网络;
2.明确节能管理主要负责人;
3.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经验的能源管理人员;
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职责,组织开展节能工作。
(二)认真做好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1.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2.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存在问题;
3.对能源消耗、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
4.按时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三)全面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