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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方案的通知

  (三)做好消毒灭源,把动物疫病扼杀在点上。结合秋防,及时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检查,指导养殖场户制定科学防疫制度,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特别是针对灾后容易发生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及呼吸道、消化道疾病等多种动物疫病情况,要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圈舍及周围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有效杀灭病原。洪水消退后,对所有圈舍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四)开展紧急免疫,切实提高畜禽自身抵抗力。天气好转后,要迅速对动物疫病开展紧急免疫注射和治疗,严防大灾过后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特别要注意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紧急免疫和疫病防治工作。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秋防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免疫工作责任制,针对疫苗采购、发放、注射和免疫档案建立等逐个环节落实责任,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场户,开展免疫,指导疫病防治、加强饲养管理和灾后恢复生产。

  (五)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调,及时作出疫情预警预报。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保证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确保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高效运转。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大受灾地区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力度,要组织力量,对灾害严重地区,逐场逐户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疫情隐患。监测阳性畜禽要及时处置。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村级防疫员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评估风险,发布预警信息。对受灾导致交通通信受阻地区,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报告渠道畅通。实行动物疫情疫情日报告制度。

  (六)强化检疫监管,坚决把好动物疫情传播的源头关。按照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方案要求,各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加强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有效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查物验证,发现可疑疫情,立即按规定报告和处理,坚决防止疫情传播。进一步规范活禽市场监管,严格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检测,坚决把好动物疫情传播的源头关。

  (七)做好应急准备,确保疫情处置“早快严小”。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消毒剂、防护服等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做好灾后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及时控制和扑灭。

  (八)加强灾情数据统计,及时报送信息。发生洪涝灾害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死亡畜禽数量,无害化处理死亡畜禽数量,消毒面积,基层兽医站损失情况以及紧急免疫畜禽数量等有关灾情数据,同时统计消毒剂、消毒器械、防护服、疫苗等防疫物资需求数量,报告至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65394938,传真:65355766)。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有效,严防虚报、漏报和瞒报。

  (九)加强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强化措施落实。10月7日开始,海南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对各市县开展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情况检查,指导各市县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市县也要尽快组织开展督查工作,紧紧围绕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检查无害化处理情况,防止病源扩散;检查免疫密度,指导基础免疫;检查疫情监测,提高预警能力;检查边境防堵,防止外疫传入;检查队伍建设,促进体制改革。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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