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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8 应急结束和善后

  8.1 火场清理。明火扑灭后,区防火办负责指导、组织力量彻底扑灭余火,并沿火场边缘清理出一条1米宽以上的隔离带。

  8.2 人员撤收。清理火场后,各参战单位应进行人员清点,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火场。

  8.3 火场留守。现场指挥部要指定火场负责留守的镇(街、场)领导1名,组织足够人员留守火场5小时以上,对火场进行监视,严防死灰复燃。火场留守负责人应向市防火办报备。

  8.4 火案查处。由市森林公安局负责,火灾发生地的区、镇、村积极配合,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肇事者责任。一次性过火面积岛外1000亩以上、岛内2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上报专题报告。

  8.5 火灾评估。火灾损失情况,由事发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现场调查统计,并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8.6 信息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森林火灾、扑火动态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应由市森防指领导审查后,授权专门的新闻单位发布。

  8.7 灾民的疏散、安置,救灾伤亡人员的抚恤等,由相关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

  9 责任追究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监察局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04〕9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厦门市纪委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通知〉的通知》(厦委办发〔2008〕46号)有关规定,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件中,森林防火相关责任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实行问责。

  9.1 工作失职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损失者。

  9.2 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者。

  9.3 发生森林火灾不报、迟报或瞒报虚报者。

  9.4 发生森林火灾,岛外1小时内、岛内30分钟内,镇(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到现场组织指挥者。

  9.5 明火延烧岛外2小时、岛内1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区森防指主要部门领导和区分管领导未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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