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严重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信、危险源等设施及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危及居民区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森防指协调指挥的。
4.3.4 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火灾。
5 组织指挥体制
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市指挥中心指挥、现场指挥、火场一线指挥三级指挥体制。
5.1 接到重大火灾报告后,市森防指指挥长应到达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实施统一指挥。
5.2 现场指挥。指挥长指令有关副指挥长尽快赶赴火灾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并担任现场指挥长,负现场指挥主要责任。现场副指挥长由属地森防指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市、区相关部门及镇(街)领导组成。
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市森防指指挥长也可到位火灾现场,实施现场指挥。
5.3 火场一线指挥。火场一线指挥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各参战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火场一线指挥员命令。
5.4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领导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
5.4.1 火灾发生时间岛外1小时内、岛内30分钟内,镇(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
5.4.2 岛外2小时、岛内1小时仍未扑灭的明火,区森防指主要部门领导和区分管领导应到达现场。
5.4.3 岛外4小时、岛内2小时仍未扑灭的明火,区主要领导应到达现场。
6 森林火灾报告
6.1 市森林防火值班室监测到火情或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应在3分钟内向火情发生区防火办通报,同时向值班干部、市防火办主任、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领导报告,并保持与区防火值班室和火场的通讯联系,实时了解火场动态,向市森防指领导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6.2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区防火办应在1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发生森林火灾,区防火办应立即报告市防火办,市防火办接到报告后,应向省防火办报告。
6.3 当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时,市、区防火办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省防火办,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政府应于24小时内正式行文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6.4 当出现下列重大森林火灾之一时,市防火办应及时向省防火办报告: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00亩的;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需要省协调扑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