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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三支一扶”大学生接收上岗等工作的通知


  (九)甲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3年内如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可免试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成人本科学历教育。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规定执行。

  (十一)甲方服务期满后,在就业上与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十二)甲方服务期满参加工作后,其在基层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十三)甲方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吉林省“三支一扶”计划,保证本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二)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三)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养,加强能力锻炼,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接受考核,努力服务农村发展。除不可抗拒力因素并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三支一扶”办同意,不得单方终止协议。

  (四)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一)甲方试用期为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二)甲方服务期间因违法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他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甲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三)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一) 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根据当地“三支一扶”办的要求,负责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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