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吉林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三支一扶大学生: (以下简称甲方)
接收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吉林省“三支一扶”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省发改委、省农委、共青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到省内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重点是乡镇卫生院、学校和支农、扶贫单位),从事支医、支教、支农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吉林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05〕52号)等文件精神,参加吉林省2010年“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享受如下政策待遇:
(一)按月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
(二)甲方在基层服务期间,由乙方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三)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甲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吉林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时享受笔试总成绩加5分的优惠政策。
(四)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可报考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定向招考的县、乡机关公务员。
(五)参加全省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乙方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要聘用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甲方。
(七)甲方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优秀,可与乙方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八)甲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享受《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