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直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省属无主管单位和中直单位直接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五)市(州)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经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县(市、区)所属单位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
(六)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非公有制或无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按注册地和规定程序实行属地申报。
四、人才开发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上报项目和人才组织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拟资助的项目和人才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报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提出拟资助项目、人才名单和资助数额,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审批结果,具体实施拨付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申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注意导向,把资助申报工作与人才创新创业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把影响广、潜力大、层次高、后劲足的人才项目推荐上来,确保资助工作的质量。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评审项目前,必须认真开展对上报人才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情况、过程、结果或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三)中省直及直属单位上报的人才,必须具备博士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各地区上报的人才,必须是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资助。
(四)要严格按照资助工作的重点、原则、要求和程序组织申报。未经单位评审和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逾期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前五批己资助的项目和人才,本次不再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