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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根据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确保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完成,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人口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各单位在人口普查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采用属地普查登记原则,银川市辖区内的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各类社团组织都有义务配合所在辖区人普办做好人口普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社团组织要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工作。人口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要成立人口普查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并根据所在辖区人口普查组织机构的要求,抽调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程度、沟通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人口普查有关规定,11月1日是人口普查正式登记时点,10月15日要先行开展人口普查摸底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要根据所在辖区人口普查组织机构的要求,在普查摸底、入户登记前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动员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广泛参与支持人口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普查环境和氛围。

  三、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所在辖区人口普查组织机构做好本单位所在社区的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

  四、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人口普查有关规定,银川市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碍、干扰人口普查工作。凡有违反《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要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由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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