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应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在报审前均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总规成果报送省规委会组织审查前,由省规委会办公室送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经成员单位原则同意后方可组织审查。总规成果未经省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上述规划均应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省住建厅备案。
(三)强化规划成果技术和行政审查程序
各城市、县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规修编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充分发挥各级规划委员会和专家的作用,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规划评估、成果编制、公告、审查等工作,完善对规划评估成果、修编成果的审查程序,步步审查,层层把关。
二、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一)关注城市发展趋势,科学制定规划
1、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切实体现“低碳、生态、人文、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理念。提出有关减少碳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学习和借鉴上海市“双增双减”方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城市中心区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完善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规划内容。
2、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尤其要注意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布局,避免盲目扩大城市规模,防止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区域统筹,加强对市域范围内乡村部分的统一规划。
(二)加强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严格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承担所有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承担20万人口以下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外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总规修编前须到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审查规划编制成果
总规编制成果在报送省规委会审查前,各市(地)、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社会各界力量,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加强对规划成果的审查把关,保证报送规划成果的质量。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对涉及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资源与环境保护等重大专题的论证,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在规划修编各个阶段,都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