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黑建规[2010]42号)
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办、处):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启动,为适应我省各地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省内很多城市开始编制近期至2015年、规划期末至203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市发展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是法定规划体系中的核心规划,是编制下位规划、指导规划实施的法定依据。各地要充分重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本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履行总体规划修编法定程序
(一)加强对现行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
完善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评估程序,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情况。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同时附具规划评估成果;修改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并附具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审批程序
1、总体规划的修编程序
总规组织编制部门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编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总规,应当分为纲要和成果两个阶段,县级市、县城的总规可直接编制规划成果。
2、总体规划的报批、审查程序
地级市(国务院审批总规的城市以外)的总规,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审查通过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规划纲要应报省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县级市的总规,由城市人民政府向省规委会提出技术审查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规,由县人民政府向省规委会提出技术审查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