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0]1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条 市级统筹实行“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实缴拨、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
第五条 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
江宁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