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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吸纳玉树地震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吸纳玉树地震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5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0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11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玉树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现就对吸纳玉树地震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吸纳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对本市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中央划拨本市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可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企业(单位)可凭招用的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社会保险缴费卡账号等凭证材料,根据灾区劳动者的参保险种,按季度向企业(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相关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卡(申请单位收款回执详见附件3)。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化领导、加强配合、周密部署、精心操作,确保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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