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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位于本市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对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由区(县)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对拟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县)经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补贴方式和数额、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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