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10]67号)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
为支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印发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三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