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扶持,增加投入。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施计划,加大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源和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区县为主、市级配套补充的原则,保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支持。区县政府可对运营机构注入部分资本金,建设用地可采取作价入股(不参与租金收益分配)。有条件的区县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土地的供应,加大扶持力度,尽快完善“退二进三”土地供应办法,及时启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一定使用年限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各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审核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积极推动房源筹措工作。此外,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等规定,规范运行和管理。
六、落实项目,年内试行。各区县政府要尽快确定实施项目;要按照多渠道筹措房源的要求,结合实际条件,通过本辖区内积极挖潜、跨区域项目合作支持等办法,做好房源筹措的安排;要选择几个不同类型的项目,特别是利用中心城区企业“退二进三”用地建设房源,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房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一定使用年限的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后,先行试点;要抓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年内在筹措、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方面有实质性启动。
七、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区县政府是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纳入区县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各区县政府要尽快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主管部门和配合单位,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监察、建设交通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区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真正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落到实处。
八、聚焦难点,努力创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新生事物。对引导社会机构和资金积极参与、运用市场机制运营发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形成有效的租赁退出管理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要发挥集体智慧,努力破解。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聚焦难点,敢于探索、努力创新,扎实开展工作,着力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努力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