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批准,《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发布。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现就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阶段性居住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领会《实施意见》,统一思想认识,熟悉政策,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科学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有人口调查等情况及时进行排摸,分析本辖区内常住人口结构和规模,了解需求现状,并结合本区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以及产业发展形态、产业和经济园区定位、土地利用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认真制订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在今年10月底之前,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三、组建机构,健全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抓紧成立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租赁经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可以按专业综合设置或分别设置,切实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租赁经营等工作。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渠道,帮助区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成立市级投融资机构和投资实施机构,引导公积金、保险资金、社会资金等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坚持政企分开,形成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四、密切配合,细化政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办法”、“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设计导则”、“租赁信息平台管理办法”、“承租人户口和居住地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把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政府要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尽快制订《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做好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实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