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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市财政局复核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

上交利润基数

7

上交利润比例

8

本期应交利润

9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0

减:本期已交利润

11

应交(退)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声明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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