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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规定上交的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依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或市直其他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或市直其他部门(单位)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直其他部门(单位)等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收益的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收到所出资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向所出资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国资委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下达的收缴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收到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下达的收缴通知及市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后,1个月内一次性交清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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