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0〕38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
《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有独资企业2009年度税后利润的上交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009年以前(不含2009年度)各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再追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2009年及以前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全部予以收缴。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要于2010年11月底前全部收缴财政。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所出资企业,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