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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服务业考核内容调整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服务业考核内容调整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10年度服务业工作仍按《石家庄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石办字〔2009〕26号)进行考核,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调整。原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占本辖区生产总值比重调整为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速。

  二、县(市)、区服务业指标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权重为90分,其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指标50分、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指标20分、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指标20分;组织领导和工作开展权重为10分。

  三、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实行分组考核。第一组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第二组为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第三组为矿区、无极县、平山县、井陉县、赞皇县、元氏县、赵县、高邑县、行唐县、灵寿县、深泽县。

  四、工作奖惩。奖励实行综合奖、单项指标领先奖。其中,综合奖按综合得分,第一组奖励前两名,奖金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第二、三组奖励前三名,奖金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奖单位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和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必须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单项指标领先奖奖励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单项考核指标的第一名,奖金各为5万元。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别获得奖金总额的10%,服务业工作的主管领导获得奖金总额的8%,其余奖金由主要领导分配给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及所属服务业工作主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各小组综合考评得分后两名且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和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均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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