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二)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1991年8月17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四)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五)
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六)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