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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法治交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是提高交通法治能力。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自觉性,带头维护法律权威,支持和维护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和保护交通运输管理各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充分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建立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和遵守行政程序,对于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包括法制部门在内的各方面意见,使交通各项决策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经得起实践和社会的检验。

  三是夯实交通法治基础。县市交通法治建设是法治交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强化县市交通法制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快法律人才的吸收和培养,建立一支由专职交通法制人员、法律专家和律师以及交通业务骨干相结合的交通法律工作者队伍,为推动交通法治化进程提供人才保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立法调研与协调、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推进立法方式转变。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交通法治化建设更好地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争取省政府尽快出台《湖北省道路辅助业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修订立法工作,积极做好《湖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的立法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湖北省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立法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于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进一步健全涵盖公路、运管、港航的、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地方交通法制体系,实现交通运输工作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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