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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0修正)


  正在筹备设立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十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正在筹备设立的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居住在本自治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本人应当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接受辞职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确定选举日期;

  (二)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三)制定选区的选举办法;

  (四)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他表格、证件、名册,制作流动票箱;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一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选举时,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换届选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各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承办有关选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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