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滨果蔬批发市场一期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0〕33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分批次建设用地〔2010〕年度第三、四批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2〕102号)和厦府地〔2009〕579号文批复,决定征收集美区杏滨街道马銮社区集体土地18356.16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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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滨街道办事处
| 杏滨果蔬批发市场一期
| 仓储用地
| 18356.163
| 马銮社区居委会
| 集美区杏滨街道兴盛建设开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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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579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