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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
(赣保监办发〔2010〕1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建立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成立案件责任追究工作领导组织,逐级明确案件责任追究及其清理工作责任人、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有关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专人负责。各公司应建立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工作责任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案件追究分析报送和清理工作,各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为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如发生报送数据错误等问题,我局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按时清理。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和《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将本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统一、逐案清理,并按照附件格式逐案填报后,将报表及清理报告按其性质归属于2010年8月1日前分别报送我局产险处、寿险处和中介处。

  四、及时报送。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由各公司按其性质归属分别报送我局产险处、寿险处和中介处。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应采取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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