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汇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通知
(赣保监产险〔2010〕5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日,《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财法〔2010〕3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下发,根据规定,我省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目前,该财政专户已设立,请各公司于6月12日前将2010年第一季度应缴纳资金划入省级道路救助基金专户。自7月1日起,请各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转入该户。我局将对各公司救助基金汇缴情况进行监督,对超过3个工作日未足额上缴的公司将依据《实施细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