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领域小作坊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有形市场等场所内,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管。对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饭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

  (六)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查处。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整治,鼓励、动员和规范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开展店铺经营。

  (七)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领导。

  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合作,健全长效机制,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