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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10〕108号 2010年5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在公共场所或街头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0〕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方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

  二、部门监管职责。

  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颁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食品摊贩治理工作。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初级食用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或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经营户,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牧(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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