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0〕3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