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双边交易方式
交易双方可以进行自主选择、双边协商,并将协商成交结果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方式
(一)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出让方满足交易条件的交易电量及申报出让该电量价格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挂牌发布。
(二)成交价格为挂牌的出让价格。
(三)有意愿参加出让方挂牌交易的受让方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申报受让电量。
(四)受让方成交次序为同一发电集团、脱硫脱硝机组、大容量级别机组,情况相同时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第十五条 发电权交易申报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精确到整数位,申报价格单位为元/千瓦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一)交易双方申报电量不得小于100万千瓦时,受让方最高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发电量指标,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二)出让方申报出让价格不得高于其上网电价;企业自备电厂出让发电权,其申报出让价格不得高于省内非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六章 交易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电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与省电力公司应就成交电量、交易时段、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共同签订发电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由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并报省工信委备案。
第十七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发电权交易结果递交省电力调度中心,报省工信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省电力调度中心要合理安排调度,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情况下,保证发电权交易结果的实施。
第十九条 发电权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交易电量,在省电力调度中心的调度下,组织内部资源完成相应的发电量。
第二十条 受让方因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发电权交易电量,应向出让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出让方、省电力公司同意后,中止发电权交易合同的执行。但应在后期予以滚动平衡。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应首先完成发电权交易电量,若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发电计划,后期不予滚动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