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发电企业对本厂内部的供电方式、供热方式的安全运行负责。
(五)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每月发电权有偿转让交易结果报省工信委备案。
第三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电企业为出让方,可以出让其发电权:
(一)列入国家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
(二)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年度或月度发电计划的火电机组;
(三)煤耗较高或发电成本较高的火电机组;
(四)自发自用成本较高的企业自备电厂的火电机组;
(五)其它自愿出让发电权的火电机组。
第七条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为受让方,可以受让发电权:
(一)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
(二)除由于电网约束条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的发电企业上月实际发电量不超过且不低于上月交易计划3%的火电机组。
第八条 容量小、煤耗高的发电机组不得替代容量大、煤耗低的发电机组发电,非脱硫脱硝机组不得替代脱硫脱硝机组发电。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运营维护。各市场主体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数据,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开始前,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交易前信息。交易完成后,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数据申报和交易结果信息。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发电权交易方式包括:集中撮合交易、双边交易、挂牌交易,发电企业自行选择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集中撮合交易方式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易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申请交易电量、交易(出让或受让)报价。交易双方可以多段报价,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段,每段独立参加交易。
(二)电力交易平台按报价差值从大到小排序,正价差最大的优先成交,直至报价差值为零时结束交易。
(三)交易成功后成交价格为出让方报价与受让方报价的平均值。
(四)报价差值相同时,受让方成交次序为同一发电集团、脱硫脱硝机组、大容量级别机组,情况相同时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出让方成交次序为关停机组、小容量级别机组、非脱硫脱硝机组,情况相同时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