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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黑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电力发〔2010〕407号)


各市(地)工信委,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华电、大唐、华能、国电发电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大庆石油电力集团公司,各并网火力发电企业:

  《关于印发黑龙江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电力发〔2008〕318号)下发后,我省电力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良性发展,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我省电力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原文件发文主体已变更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加以修改,现将该办法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黑龙江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和规范黑龙江电网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行为,结合黑龙江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是指由省工信委制定下发的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所形成的发电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在黑龙江省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发电成本转移补偿交易(以下称发电权交易)。
  第三条 发电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优质可靠连续供电、供热的要求。
  (二)应遵循节能环保、平等自愿、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黑龙江电网火力发电机组的发电权交易。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五条 发电权交易管理职责
  (一)省工信委负责发电权交易的管理与监督。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发电权交易的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信息发布。
  (三)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发电权交易的安全校核、发电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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