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省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
(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