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遇重大或特殊情形必须服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遣、安排。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强化出租汽车企业是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四、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
(一)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行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诚信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运营、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等。对考核不合格驾驶员进行培训,拒不参加培训的,依法收回其客运资格证。
(二)加强运营行为监督。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活动的动态检查,强化重点部位现场监督。对拒载、乱涨价、故意绕行等违规运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投诉较多的,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罚。
(三)做好聘用管理工作。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驾驶员,应向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考核,驾驶员因违规运营或服务质量投诉事件,造成所属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出租汽车企业有权责令车辆实际所有人解除聘用合同。
(四)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要完善严格、规范的驾驶员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教育,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依法运营、文明服务意识。
五、优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运营行为。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城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交通运输部门对伪造运营证、驻点异地运营的出租汽车进行清理,及时纠正出租汽车违章运营行为;公安部门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进行取缔;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城管部门对管辖的公共场所发生非法运营行为予以打击清理;物价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