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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遇重大或特殊情形必须服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遣、安排。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强化出租汽车企业是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四、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

  (一)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行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度诚信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运营、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等。对考核不合格驾驶员进行培训,拒不参加培训的,依法收回其客运资格证。

  (二)加强运营行为监督。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活动的动态检查,强化重点部位现场监督。对拒载、乱涨价、故意绕行等违规运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投诉较多的,责令整改或依法处罚。

  (三)做好聘用管理工作。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驾驶员,应向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考核,驾驶员因违规运营或服务质量投诉事件,造成所属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出租汽车企业有权责令车辆实际所有人解除聘用合同。

  (四)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出租汽车企业要完善严格、规范的驾驶员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文明礼仪、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教育,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依法运营、文明服务意识。

  五、优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一)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运营行为。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城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交通运输部门对伪造运营证、驻点异地运营的出租汽车进行清理,及时纠正出租汽车违章运营行为;公安部门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进行取缔;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城管部门对管辖的公共场所发生非法运营行为予以打击清理;物价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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