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变更程序。出租车辆实际所有人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向车辆所在出租汽车企业提出申请。出租汽车企业对车辆运营证、年度审验、合同履行、违章处理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制式《变更合同》,变更车辆实际所有人。
(二)变更人资格条件。变更后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住所;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非本地户口的须提供担保人。鼓励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向出租汽车企业变更车辆。已取得运营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不得变更。
(三)变更行为监管。凡未按规定程序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变更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收回车辆运营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受理车辆实际所有人变更申请的出租汽车企业,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对趁机乱收费的企业,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变更后,车辆实际所有人应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经营保证书》;与原车辆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服务承诺书》。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
(一)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规、风险共担”的经营管理机制。实行车辆承包经营的,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理确定承包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实行委托管理经营的,与车辆实际所有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严禁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对驾驶员的交通违章和运营违规行为实施二次处罚。
(二)加强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对出租汽车企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诚信服务、文明创建、教育培训、维护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在实施新增运力投放时,予以优先安排。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收回经营资格证。
(三)加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安装GPS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对出租汽车的实时动态管理,优化服务质量,强化安全监管,提升行业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车主入股等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