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运营环境,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按照《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一)经营资格许可。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核批准,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核定运力数量。经营资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不得转让。
(二)车辆运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必须向具有经营资格的出租汽车企业提出运营申请。出租汽车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初审,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颁发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实行无偿使用,期限为5年。
运营期满或达到车辆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必须进行车辆更新,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审核颁发车辆运营证。具备下列条件的原车辆实际所有人优先取得车辆运营资格:在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中,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无严重违规运营行为、无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其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加强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变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