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闽政文〔2010〕37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切实落实环保工作责任,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责任书。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实现提升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健全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机制的目标。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列目标完成: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全面清查工业园区内造纸、皮革、纺织、化纤、食品、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通知》规定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其中,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必须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企业应当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三)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
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完成规划环评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保税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马尾园、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连江经济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洪山园、福州保税物流园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审;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应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划功能定位、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已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以及已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应进一步完善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实现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未实行污水集中治理的福州元洪投资区、长乐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仓山园、连江经济开发区等6个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园区内适宜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排污企业,要督促其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对不适宜接入的企业,要责成其自行处理达标后外排。
(五)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已建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完成污水处理中控系统建设,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在建和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建设中控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电镀行业工业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污水处理或者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园区内污水排放量在0.2万吨/日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药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