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责任书的通知
(闽政文〔2010〕3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生态优美之区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推动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本责任书。
一、省政府将你市列入部、省确定的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
二、你市政府要成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主要责任领导,切实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管措施,落实配套资金,推动示范工程取得成效。通过示范工程的实施,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
三、2010~2012年内,示范区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示范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设施基本完善,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使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示范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三)示范区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两禁”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示范项目所在市、县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所在乡镇要建立专门环保机构,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建立农村环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规范的乡镇环境保护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