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十二五”期间,县(市、区),未设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应设立地震工作机构;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内要有相应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工作,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机构要保障有6-8人的编制,区地震工作机构要保障有3-4人的编制。各县(市、区)的地震台站要保障有2-3人的编制,保证全天候值守。要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相互协调支持、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
(四)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明确防震减灾各个管理领域和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十二五”期间,在加强贯彻实施现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同时,注重地方性配套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制定《郑州市地震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郑州市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细则》、《郑州市地震局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同立法部门的联系,将《
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上升为我市地方性法规。对《郑州市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和《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进行立法。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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