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基础探测工作。继续开展建成区及新规划区的地震安全探测工作(活断层、古河道、软土地基、沙土液化、黄土湿陷等),“十二五”期间,逐年分区摸清地下情况,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提供依据,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地下清楚、地上结实”的地震灾害预防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的工作成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
(四)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点建设。继续把抗震防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抗震防灾专业规划,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新建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继续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2015年前,全市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五)推进地震灾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系统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市区地震灾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对市区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及加固改造。建立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系统,该系统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几小时内可对我市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快速预估,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六)开展地震破坏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十二五”期间,每年建设4到5个地震烈度台,到2015年,建设22个覆盖全市的地震烈度台(每县市3个、上街区1个、市区3个)。该系统建成后,可在震时同步测定不同区域地震破坏烈度,为震害评估和救援提供决策依据。
四、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完善指挥部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建立经常性的工作通报和联络机制,保证指挥部各项功能的实现。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检查,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地震紧急救援人力、物力及各项救援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完善军地、部门、区域之间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