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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存量房买卖以房屋登记部门受理日期为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舟政发(2010)1号文件规定的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五)暂限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除旅游房产外,暂定本市及市外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六)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继续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全面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解决无房大学生和其他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5年内,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3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6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万平方米。

  (七)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工作力度。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抓紧做好今后几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等各项准备工作。

  (八)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市及县(区)财政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九)进一步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要求,认真落实年初确定的保障性住房计划。要加快拆迁进度,加快供地速度。进一步加强规划调控,确保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加大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有效供给。

  三、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十)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逐步提高商品住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售楼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提高销售价格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公示备案的,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可售商品住房在预售时均应对外公开销售,不得保留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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